
公告日期:2025-08-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程序和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辞职的,应当提交书
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具体离职程序和办法按相关劳务合同及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外,出
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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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可解除或解聘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除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责任追究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公司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向董事会或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未完结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其他财物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1 年。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其在离
职后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存在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
纷、业务遗留问题等,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应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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