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1 18:53:08 股吧网页版
天虹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 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