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三)关联股东、董事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六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人有利益关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规定向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其利益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益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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