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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18:53:07 股吧网页版
天虹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
规定执行审计业务,业务范围包括:

(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中期财务报表审计、审阅或者执行商定程序服务,财务报表为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提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报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并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记录,最近三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到处罚。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综合考虑其业务规模、专业水平、行
业服务经验、行业地位等多方面因素。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原则,保
证公司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需根据前述第二章的有关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筛选标准并广泛收集信息,通过综合评估来确定选聘方式及合格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综合考虑参选会计师事务所各方面的资质条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相关规定,就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选聘要求的,应说明
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及改聘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按照上述方式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会并在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在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上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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