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20:58:17 股吧网页版
康盛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障上市公司股东选举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一)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二)差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