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
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日常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公司总经办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制度规范进行指导;
(五)公司证券事务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
控股子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六)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垂直指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控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如未设立董事会,则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以下皆同)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公司派出人员的候选人员由公司管理层确定或提名。
第八条 上述由公司派出至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本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上述由公司派出至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在做出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对应部门,同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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