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严格限制其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严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审计委员会
以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具体对公司财务过程、资金流程等进行监管,加强对公司日常财务行为的控制和监控,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有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有占用资金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报送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必须经公司聘请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公司年度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和公司年度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若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将立即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等方式,限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占用的公司资金;并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清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批准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
担保,均视为严重违规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指使,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经济赔偿处分;造成公司利益严重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济赔偿处分,并动议免除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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