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严肃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关于年度报告中出现的重大财务差错,公司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董事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及通知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导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因客观原因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予追究责任;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发生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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