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其他对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处置子公司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的成交(含承担债务和费用)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应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