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之处以加粗字体标识,具体情况及修订依据如下:
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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