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管理外汇相关的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以外汇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等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管理外汇相关风险,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二)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涉及外汇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套期保值。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与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基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时间相匹配。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境内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或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额度原则上应当每年预计一次,期间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安排、业务操作和日常管理,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责任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内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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