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一)持有公司 50%以上股份;
(二)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无特别说明,包含其关联人。本制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其关联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相关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三章 独立性要求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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