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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5 19:12:03 股吧网页版
海康威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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