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网站、新媒体平台、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现场参观、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等活动,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述公
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提供便利;
(四)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保持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部门设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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