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4 名,且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上市或分拆子公司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签署董事会相关文件;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按照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风险与合规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其人员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事项。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做出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