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
请。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
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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