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不含为公司或者子公司担保)仅限于被担保方的银行借款、开具银行保函和银行开立信用证担保。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对外提供的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为本公司合并报表体系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除外)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物可以是土地房产、上市公司股权、成新度在 80%以上的通用机器设备。反担保资产需经公司组织价值评估,反担保资产须易于变现。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被担保方银行借款期限。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的对象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发展规划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三)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信誉不良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的;
(五)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型的企业;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未超越《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担保风险的评估、担保事项的可行性分析、反担保资产的确认、反担保资产的抵(质)押手续办理、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注销管理和担保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一年加一期审计报告;
(二)三年银行信用记录;
(三)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
(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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