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报送公司相关信息,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接待、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公开或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须指定专管人员负责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专管人员名单须报公司证券管理部备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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