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选择受托方。
(二)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受托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签署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
(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跟踪关注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时(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六)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七)及时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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