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
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期货交易(仅限铝锭、不锈钢品种);
(十)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内;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内或虽然达到 5%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内或虽然达到 5%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一
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内或虽然达到 5%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内或虽然达到 5%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内或虽然达到5%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七)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300万元以下(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或者虽然超过 300 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
(一)决定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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