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评价,以实现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
低于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 1.25 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
低于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 1.60 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
低于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 2.10 倍。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目标值(万元) 净利润目标值(万元)
Am Bm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1,257,027.88 114,552.10
业绩指标 业绩目标完成度 可解除限售比例
A≥Am X=100%
90%*Am≤A<Am X=90%
营业收入(A)
80%*Am≤A<90%*Am X=80%
A≤80%*Am X=0
B≥Bm Y=100%
90%*Bm≤B<Bm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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