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 东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第六条第一款 列职权: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删除第六条第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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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三)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议通过。
第七条第一款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三)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在提交股东会审议
时,应当先由董事会审议,并且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
第七条增加第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三款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第十条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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