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批准:董事会
主审:董事长
2025 年 08 月 22 日修订发布 (LETSxx-xx-xx-xxxxxx.内部) 主笔:董事会秘书
2025 年 08 月 26 日正式实施 归口:垒知集团董事会 共 6 页 第 1页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LETSxx-xx-xx-xxxxxx.内部)
1 目的 ...... 1
2 释义 ...... 1
3 基本原则 ...... 1
4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 1
5 资助对象及资助程序 ...... 2
6 日常风险管理 ...... 3
7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4
8 责任追究 ...... 4
9 附则 ...... 41 目的
1.1 为了规范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其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 释义
2.1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为其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除了下述情形之外的财务资助。以下情形的财务资助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且经公司总裁审批后即可实施。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其他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 基本原则
3.1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而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4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批准:董事会
主审:董事长
2025 年 08 月 22 日修订发布 (LETSxx-xx-xx-xxxxxx.内部) 主笔:董事会秘书
2025 年 08 月 26 日正式实施 归口:垒知集团董事会 共 6 页 第 2页
4.1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4.1.1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之后的任何新增财务资助;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单笔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5)公司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1.2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第 4.1.1 条所规定情形外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4.2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关联人根据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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