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促进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制度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
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由此导致审计委员会中人员构成不符合第五条的规定的,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制订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报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否决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计划或方案。
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等。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计事务、工作联络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法》监事会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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