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的独立董事三名,实际参加的独立董事三名。全体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专项报告》的审查意见
同意本次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二、关于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医药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我们作为力生制药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医药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建生国鑫泰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是各方友好协商的结果,该基金各方认缴的出资额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所用资金均为各方自有资金。本次投资有利于集中各方优势资源,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潜在优质标的,抓住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完善公司对全产业链布局的战略定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医药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审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依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9.11元/股调整为8.76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8.49-0.35=8.14元/股。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28,140股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因离职而回购的股份不支付利息),公司已派发的现金红利需另行支付给激励对象。
四、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审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依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10.24元/股,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
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60,000股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审查意见
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5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生化制药及中央药业提供的担保实际金额为14000万元。
独立董事:
雷英 方建新 张梅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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