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
分工做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司董事会
的监督和指导,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经营班子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予以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总经理经营班子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民主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监督执行;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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