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8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决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予以更换。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相关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
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子公司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经营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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