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离职包含以下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换届自动离职或解任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拟离职董事涉及重大投资、重大担保、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离职董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十四条 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未继续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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