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
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工作。证券部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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