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7 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通知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召开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档案管理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七章 董事会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
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履行其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通知,在条件允许时也可当面口头通知或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通知时限为: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二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电话、传真、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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