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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6:41:18 股吧网页版
信邦制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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