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办法第十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一)公司对全资、控股、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二)各子公司之间横向提供的担保;
(三)合营或者联营企业;
(四)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五)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担保对象。
以上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担保经办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分析: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复印件;
(4)被担保人最新的征信报告;
(5)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已发生担保违约且未妥善解决的;
(4)财务状况恶化、管理混乱或信誉不良的企业;
(5)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6)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7)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产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