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6:41:17 股吧网页版
信邦制药: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收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
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和董事会;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二十二)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