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三)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所持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具体细则专章予以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审批权限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为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对外投资的决定,但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除外。
公司对外投资与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还需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股东会及董事会就该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等,公司投资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九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投资部提供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投资论证材料,并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议评审,若需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需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评审;
(二)评审通过后的投资项目,按投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投资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第十三条 投资部或项目实施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收回、核销等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做出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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