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和运作;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
(六)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个人品质、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所分管或从事的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并在本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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