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为前提,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形成明确的内部管理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制度。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
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根据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开展。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分红的资金需要,应当优先满足公司集团内部资金需求,不得因理财需要而恶意拖欠相关单位应付账款和违规占用对方资金。委托理财仅可投资于保本产品,或风险等级较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债券、保本型证券收益凭证和其它经交易所认可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产品风险级别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其监管的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评定。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为准。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及绝对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理财计划、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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