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
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 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
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该事件对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文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提前发布发行文件。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或等值外币),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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