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布局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即直接或间接占其注册资本100%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即在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层拥有控制权的公司,通常直接或间接占其注册资本50%以上。
第三条 公司为规范子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对子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指导,对日常事项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四条 子公司遵循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子公司资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子公司。各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需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后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七条 子公司章程的起草及修订由公司投资部负责,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子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司投资部备案。
第八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印章样式、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报公司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及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子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下同)及监事会(未设监事会的为执行监事,下同)。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超过子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并向董事会推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人选。
第十一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四)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行公文。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子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依照子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四)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子公司的财产。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之前,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股东代表出席子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胜任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七条 子公司股权投资、融资、增资扩股、购买理财产品、关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