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为准。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分管副总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投资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五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六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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