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6:41:16 股吧网页版
信邦制药: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编制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做出承诺,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按照内部办公流程,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必要时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
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
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