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袁永刚、袁永峰认购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
豁免要约收购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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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袁永刚、袁永峰认购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
豁免要约收购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31 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刚、袁永峰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刚、袁永峰豁免要约收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东山精密、公司、上市公司、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收购人 指 袁永刚、袁永峰
本次发行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袁永刚、袁永峰发行股
票的行为
本次收购 指 袁永刚、袁永峰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
125,693,822 股(含本数)
《预案》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
《发行方案》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方案》
《发行报告书》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认购协议》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永刚袁永峰附生效条
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收购指派的经办律师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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