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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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司、东山精密
本次发行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发行方案》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方案》
《缴款通知书》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
通知书》
《认购协议》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永刚袁永峰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A 股、股票 指 境内上市的每股面值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132 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本所律师已经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
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结论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5、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前提为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6、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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