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五)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证券投资总额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适时咨询和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听取或采纳相关投资参考意见等,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证券投资方案经批准实施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投资运行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长、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等。
第十条 公司总部和各事业部财务人员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筹集、
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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