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委托理财所涉及业务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委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建设。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确定投资额度,每年投资额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委托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首席财务官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首席财务官向总裁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议批准,批准后由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