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以及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工作的监管人,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依法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法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同时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
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要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责罚
第十一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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