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统一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成员可选举出一名成员代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成员。战略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召开应提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者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等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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