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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1 20:48:07 股吧网页版
宏创控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 206-3 号
致: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宏创控股”)的委托,并根据与宏创控股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宏创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20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原律师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5年7月1日出具的“审核函〔2025〕130009 号”《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原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申请文件显示:(1)我国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严格产能控制,自 2017 年后不再新增电解铝产能备案,2024 年我国电解铝建成产能为 4462 万吨/年,已接近行业产能上限 4500 万吨,预计未来国内电解铝市场将维持供需紧平衡状态。(2)
2024 年全球氧化铝产量达 1.46 亿吨,我国氧化铝产量达 8581 万吨。公开资料显
示,2025 年国内外氧化铝行业产能持续新增并将陆续投产。氧化铝的需求主要来源于电解铝的冶炼,需求弹性较小,全球每年的氧化铝需求约为 1.4 亿吨至 1.5亿吨,我国每年氧化铝需求约为 8000 至 9000 万吨。(3)标的资产拟分阶段从山东向云南转移电解铝产能,截至报告期末已转移完毕约 150 万吨,预计 2025
年至 2027 年转移的产能规模分别为 44.80 万吨、24.10 万吨和 83.10 万吨,产能
转移可能导致部分山东地区的厂房、生产设备停用。(4)电解铝行业用电需求较高,可能因电力供应的季节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公开资料显示,位于云南的电解铝企业曾因电力供应原因存在周期性停减产情况。(5)标的资产计划于 2025年 6 月关闭邹平县汇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区 250 万吨氧化铝项目。

请上市公司:(1)结合电解铝、氧化铝等主要产品的市场空间、国内外产能新增及运行情况、铝行业周期、产业竞争格局、标的资产的行业地位、报告期后各类产品及其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未来预期价格变动趋势及标的资产产能转移的影响等,说明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补充说明标的资产产能转移方案的具体情况及实施进展,与产能置换批复情况的匹配性,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责任落实情况。(3)结合产能转移及退出安排,报告期内及未来预期的厂房、生产设备等
固定资产的停用、闲置及报废情况等,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及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影响。(4)结合产能转移过程中及完成后各类产品的产能分布情况,主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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