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7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再提交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监察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根据选聘结果,审核后上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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