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前应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搜集初选人员/被提名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征求初选人员/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根据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被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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