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7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规范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所有规定,适用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
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东、实际控制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九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
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
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
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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